从“三执政”角度看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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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 《理论前沿》2009年第11期 [作者: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余精华] 发布时间:09-09-01 15:38:19 |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提出来,是我们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理念的一次升华。在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的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不可替代、不可或缺。本文从“三执政”即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角度论述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政府作为。
一、从科学执政角度看,政府应该树立正确政绩观,完善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加强生态教育,让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从而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获得了高速增长,但生态环境问题却日渐突出,形势十分严峻。造成这样的结果,与一些地方政府盲目追求政绩,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做法是分不开的。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就要求适时变革对于各级地方政府的考核制度,用全面的观点看待政绩,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用全面的观点看待政绩,就是要全方位、多视角、高屋建瓴地理解和评价政绩。胡锦涛同志指出,考核领导干部的政绩,“既要看经济建设成果,又要看社会进步;既要看城市变化,又要看农村发展;既要看硬环境的加强,又要看软环境的改善;既要看当前的发展,又要看发展的可持续性;既要看经济增长的总量,又要看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既要看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又要看党的建设的成效。”因此在制定政绩考核标准时要注重对先进生产力的培育和提高,注重以人为本的全面发展,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注重人口、资源、环境、发展四位一体的总体协调,注重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的整体推进,注重人民生活质量的持续提高。考核中重点关注经济指标但又不要唯GDP是瞻。要倡导绿色GDP,注重对教科文卫事业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的政绩考核。通过用科学的考核评价标准评判政绩,引导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中,正确处理经济发展的速度、质量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保护资源、保护环境的关系,尽可能降低行政成本、减少施政代价、提高施政绩效。
建设生态文明不仅要树立正确政绩观,还需要强化生态观念的教育,让“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首先,教育途径要不断创新。一方面应把生态环境知识的教育渗透于学校教育的全过程,在相关课程中充分渗透人和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和大众联系密切的舆论工具的宣传作用,不断加强生态保护知识的宣传,对危害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其次,教育内容要与时俱进。在教育过程中,不仅要把相关生态和环境知识传达给民众,更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培养民众的环境民主意识和生态责任意识,切实培养民众的生态参与精神。
二、从民主执政角度看,政府要做到决策民主化、信息公开化,积极引导公众参与,从而以民主的制度、民主的形式、民主的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生态保护作为一项社会性事务,其最终成效直接取决于公众参与的程度。目前我们的公众参与主要还属于政府主导下的环境参与,公众往往很难独立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意志,从而无法有效实现公众对环境决策和执行的监督;民间环保组织对政府决策的影响力还很有限;公众普遍的环境素养和法律意识还不高。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开拓公众生态参与的思路,使公众参与制度化、法律化,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
一方面,要加大政府对资源环境问题的信息透明度,增强对政府资源环境行为方式的监督和责任追究。要规范环境信息的发布,对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政策和立法、规划与建设项目,要充分公示信息,听取公众意见,借用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者施加压力。可喜的是,2007年我国出台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标志着我国“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另一方面,要鼓励各种以生态文明及相关领域为主题的NGO健康发展,健全完善对其管理与培训机制,提高其政治参与的能力与水平。民间环保力量是促进公众对生态文明的关注与参与的有效激发力量,是对政府引导行为的有力补充。实践证明,正是各国环保人士和绿党的不懈斗争推动了全世界环保事业的发展。我国环保NGO组织从1994年自然之友的成立到今天已有很快发展。他们的工作涉及政策宣传、公众环保教育、环保监督、社会舆论等方方面面,尤其是在拯救藏羚羊活动、淮河污染的信息披露、反对圆明园铺膜事件等一系列行动中推动了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政府应以制度规范这些环保团体的注册及管理,加大对这些社会自治组织的支持力度,并帮助其不断提高参与能力与水平。
三、从依法执政角度看,政府要加快环境法制建设进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近年来,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法律法规,但在实践中仍存在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问题。因此,必须建立一个适应新形势下资源与环境保护需要的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做到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
一是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以生态规律全面指导立法。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对环境和资源保护所作的一系列规定,是国家环境与资源保护活动的基石。宪法第 9 条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自然资源。宪法第 26 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就表明了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随着环境形势的发展,当前亟须在宪法中把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内容确定下来,逐渐形成以环境保护法和自然资源保护法为龙头,涵盖生态保护全部内容,包括国家立法、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等法的形式在内的生态保护法律体系,从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
二是要制定一部符合生态文明发展理念的环境基本法。比如可以将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扩大延伸,增加自然生态保护方面的内容,增加自然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监督机制,使其真正成为污染防治和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综合性基本法律,并为其他专门性立法提供立法基础。同时要不断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及时弥补环境立法领域上存在的空白点,及时修订与市场经济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加强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使国家与地方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套,相互呼应,以保证国家法律在各地的实施。
三是要在加大环境立法的前提下,协调执法机制,加强执法监督。在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常会遇到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的较量,地方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冲突。政府必须严格执法,切实维护环境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坚决抵制地方政府在环保项目审批、验收上把关不严,对破坏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放任不究等执法不严的现象。 责任编辑 宁 静 《理论前沿》2009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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