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
——以浙江省为例 |
| 文章来源: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年第7期 [作者:中共中央党校第26期中青一班三支部学员,交通银行纪委书记寿梅生] 发布时间:09-07-17 10:06:47 |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作为现代金融的主体,银行业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进而促进中小企业的改革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浙江省是我国中小企业最发达的地区之一,笔者通过对浙江省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调研和分析,结合银行业务特点,提出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有关政策建议。
一、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影响最早、最大的是国内经济最为发达的长三角地区,特别是中小企业占绝大多数的浙江受冲击最为严重。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原本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种因素导致中小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内源性融资能力下降
2008年以来,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提高、人民币升值和国际市场需求疲软等因素,导致相当部分中小企业产品需求降低,经营成本上升,经营十分困难。特别对于外向型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省来说,许多中小企业依存于出口贸易,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不断深化和蔓延,国际市场需求不断萎缩,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受到较大影响。效益的下滑降低了企业的财务质量,导致其内源性融资能力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因为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风险上升,银行出于审慎经营的考虑,需要提高利率以对冲风险,而利率的提高使中小企业生存更为困难,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并推高了中小企业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资金的成本。据调查,一般中小企业银行贷款利率要上浮20%以上,有的甚至要上浮30%以上。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一般也由原来的2%上升到3%,中小企业贷款的实际利率往往要远高于基准利率。民间融资利率更高,浙江贴现年利率普遍可达10%至11%,部分地区民间借贷年利率可达12%至24%。
(二)信贷资源向中小企业倾斜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资金链紧张的问题仍然突出
受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中小企业大量流动资金滞留在生产环节,应收账款增多,存货占用资金上升,企业资金需求量快速增加,但资金面却一直十分紧张。去年金融紧缩时期,在有限信贷资源的约束下,按照风险收益最优匹配原则,商业银行自然会首选那些财务制度健全、信息透明度高、盈利水平高、还款能力强的大企业放贷,不得不将中小企业贷款压缩掉。即便是在当前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环境下,由于抵押、担保等方面一直存在的问题,加上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景气等新问题,中小企业向银行贷款仍然不容易。即便是一些成长型的中小企业,虽然不缺乏流动资金,但在搞技改项目时,仍然缺乏银行中长期贷款的支持。此次政府启动4万亿投资计划,依然未能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调研中笔者发现,在目前工业形势较为严峻、经济走势尚不明朗的情况下,银行一方面出于风险防范的需要,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拓展相当谨慎;另一方面出于抢抓4万亿投资所产生的市场机遇的需要,将主要精力集中在向政府投资项目和大型龙头企业发放贷款上,因此,中小企业融资仍然较难,信贷市场形成了对中小企业的“挤出”效应。
(三)担保问题制约着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难”导致了“贷款难”
信用担保机构作为增信主体,理应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从实际情况看,担保机构支持不够是银行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不够的一个重要的技术性问题。据浙江省信用与担保协会发布的《2008年度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情况》显示,全省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担保机构有328家,担保机构合作银行有20余家,与银行协议的担保放大倍数最低为3倍,最高的是10倍,大都在5—8倍左右。当前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带来融资便利的同时,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是经营欠规范,包括主营业务不规范,兼营投资业务的较为普遍;存在变相融资、代验资现象;或多或少存在高利贷行为等。二是与金融机构合作渠道不畅,来自政府的资金补偿相对缺乏,自身拨备不足,维权遭遇法律障碍,致使真正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机构还不够多。同时,国内银行长期以来对不同背景担保机构的态度并不一致,在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项目出现代偿问题时,银行愿意同时承担一部分损失,而民营担保机构则没有这种待遇,所有风险完全由担保机构自行承担。三是担保机构的趋利性较强,业务经营模式不科学,加重了中小企业的负担。我国担保机构的收费没有统一标准,大部分担保机构的收费标准偏高,并且有的担保机构要求企业缴纳信用保证金或提供反担保,加大了中小企业的负担。此外,信用风险、代偿风险、经营风险、道德风险和自身人才缺乏等更令担保机构的发展困难重重。
(四)配套制度安排制约着中小企业融资,一些关键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和优化
一是法律法规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美、日等国以法律形式存在的有关中小企业的制度安排多达几十部,内容涉及公平竞争、利益维护、信用担保、融资支持等诸多方面,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及融资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从我国情况来看,立法进度总体落后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速度、措施的出台总体滞后于问题的产生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二是缺乏专门的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规章制度。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依据主要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各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内部操作规定和要求。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贷要素有35项,但经过对中小企业的调查发现,至少95%的中小企业至少有25个要素不符合规定,而按照现行的贷款法规制度,这25个要素又往往是商业银行办理贷款的基本条件或基本要素,如果严格按照现行制度进行操作,将妨碍这些企业获得贷款。三是缺乏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鉴于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较高的特点,多数国家和地区均建立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如在德国,政府承担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65%,其中联邦政府承担39%,州政府承担26%;在香港,政府承担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的50%。而在国内,仅仅是明确了“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没有明确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操作性较强的指导意见。目前各地只有江苏、浙江、河北等省份出台了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且补偿水平较低。
二、银行如何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作为最主要的间接融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的支持对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对商业银行改革发展而言,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也是改善银行经营结构、实现银行业务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更具有深刻的意义。
(一)创新经营模式和运行机制,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自身特点和融资需求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因此,银行要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方式,不断探索适合中小企业融资的经营管理思路,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产品服务创新,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一是创新经营模式,推进专营机构建设。国际先进经验表明,建立专业化的经营机构是保障商业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良性发展的关键机制。对于我国银行业来讲,应建立集金融产品开发、销售渠道建立、客户市场开拓、内部财务核算、信贷审批和风险管理等一系列职能于一身,实现责权利相统一、人财物相对独立的中小企业专营机构,专司中小企业融资业务。
二是实施单独管理,走专业化发展道路。中小企业融资应单独管理,包括单独下达信贷计划、信贷规模、人员编制、业务费用,建立单独的绩效考核机制等。尤其当前业务规模不大,发展尚处于初期阶段,商业银行应有战略眼光,对中小企业融资进行必要的资源倾斜。
三是创新评审工具,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针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财务数据缺失问题,商业银行应创新信用评价模型,重视中小企业的非财务状况和行为表现,如经营者个人品德、社会声誉、信用记录,来自工商、税务、电力、海关等渠道的软信息,银企合作中的表现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等。
四是创新贷款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要开发与对公业务完全隔离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系统,根据市场、客户、产品、风险等不同组合条件,设计若干标准化的作业流程,明确各环节的操作标准和限时要求,实行专业化、标准化、集约化处理。同时,建立人工审批和电子审批相结合的审批方式,实现低风险短流程、高风险长流程,管理强短流程、管理弱长流程的差异化流程决策。
五是创新担保方式,拓宽融资领域。一方面,要进一步扩大抵质押财产范围,建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在内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应收账款、基金、股权、林权、采矿权以及商标、专利、文化创意版权等无形资产质押担保制度。当前,尤其要关注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目前我国企业应收账款总量大约有5.5万亿元,占企业总资产的30%左右,而中小企业资产价值的60%以上是应收账款。此外,信用保证也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重要方式,要在扩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联保、互保等多种形式的担保方式。
(二)创新业务模式和金融产品,满足中小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此次调研重点针对银行创新的2种业务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
一是借助政府创办风险基金模式,有效加强中小企业信贷担保。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是浙江省政府在全国首推的政策。2008年11月,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与浙江富阳市政府合作支持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的做法具有较强的代表性:首先,由富阳市政府成立富阳市中小企业风险基金管理中心,设立中小企业风险管理基金,用于当地中小企业贷款风险代偿,初始额度为3500万元。其次,该行在富阳支行设立中小企业信贷服务中心,专门负责当地中小企业的信贷营销及服务工作。最后,设立补充风险基金,由纳入风险基金担保的授信企业出资提供专项资金,作为风险基金的补充,以提高风险基金的代偿能力。与富阳市政府合作支持当地中小企业发展短短四个月时间,交通银行富阳支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截至今年3月末,采取上述做法拓展的小企业客户共24家,授信23400万元,户均接近1000万元,其中最低的100万元,最高的接近3000万元,目前资产质量良好。
二是推广“桥隧模式”,开辟担保新模式。源于浙江的“桥隧模式”是在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关系中导入第四方,包括风险投资机构或行业上下游企业。第四方事前以某种方式承诺,当企业发生财务危机而无法按期偿付银行贷款时,在满足一定条件(如企业的价值潜力未丧失)的前提下,由第四方来购买企业股权,为企业注入现金流,保持企业持续经营。对银行而言,桥隧模式使银行在传统的担保模式之外又找到了新的增信途径,解决了担保公司因风险承担能力不足而在清算后债务偿付率较低的问题;对于担保公司而言,则可以免于部分风险代偿责任;对于借款企业而言,可在缺乏抵押物、又不愿意直接进行权益融资或民间融资的情况下获得来自银行的低成本融资;对于第四方而言,看重的则是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自身拥有的含金量很高的股权。目前实践效果较好。
(三)建立有效的风险控制防线,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同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
中小企业融资不是政策性业务,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商业化原则审慎经营,通过增强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建立科学的风险防控机制,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业务发展,使中小企业贷款成为银行的一项优质资产。
一是契合国家产业政策,防范政策风险。相对于大型企业来讲,中小企业的政策风险更加突出,商业银行应密切关注产业升级政策、宏观调控政策等因素对中小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严格执行“绿色信贷”标准。同时,要通过调整信贷投向,引导中小企业从主要依靠粗放型增长方式转变为更加注重安全生产和清洁生产的健康型增长方式,从主要追求“小而全”转变为更加注重经济活动的专业化,从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转变为更加注重综合效益。
二是提高风险识别水平,防范信用风险。第一,要“丢掉望远镜,拿起显微镜”,深入企业开展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第二,要“不唯报表唯电表”,通过加强与工商、税务、海关、电力、水务等部门的合作,从侧面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第三,要注重“行为”表现,了解中小企业法人和经营者个人的“行为”信息。第四,要坚持“有保有压”,对提供“假权证、假报表、假注资”以及不按规定使用信贷资金,骗贷、逃债、赖债等不讲诚信的企业坚决予以制裁,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通过优惠措施予以鼓励。
三是转变风险观念,建立风险容忍度机制。首先,商业银行要在董事会层面建立中小企业风险容忍度机制,根据本行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水平,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贷款风险容忍度,并以此作为对中小企业贷款经营管理人员的考核依据;其次,要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原则,结合中小企业客户贡献度和市场竞争状况,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水平;再次,要制定中小企业贷款问责免责办法,明确尽职者免责条款,引导中小企业营销管理人员正确看待贷款风险,消除恐贷心理。
三、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有关政策建议
(一)加强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虽然早在2003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但由于相关的配套政策还不完善,该法尚缺乏实质的操作性,无法形成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原动力。为此,应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特点,加快制定并实施《中小企业投资法》、《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促进法》等法规,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中小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明确鼓励和扶植中小企业的各项方针政策,使之成为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
(二)进一步统一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2003年,在国家经贸委制定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中小企业根据企业职工人数、销售额、资产总额等指标,按行业性质的不同对应不同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俗称国标,各级政府在统计中均使用这一标准。2007年,银监会在《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中界定了新的小企业标准,将银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统称为小企业,这一标准俗称行标,各商业银行目前在统计中均使用这一标准。除此之外,各银行机构针对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又制定了一些各自的统计标准。总体来看,目前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不统一,特别是中型和小型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并无明确的界限,导致银行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出现标准不一、界限模糊的情况。
(三)出台银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对中小企业已经执行了相对优惠的税收政策,但对于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仍然执行一般的税收政策。中小企业贷款具有成本高、风险高、盈利水平低的特点,银行虽然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但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仍明显高于大企业。而且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贷款定价方面一般只能执行基准利率上浮10%—20%的水平,盈利水平不强。因此,政府应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对银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执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或降低中小企业融资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强中小企业贷款成本抵补能力。
(四)加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一方面可由政府出资成立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一项长期政策,并将其制度化和法规化。当被担保企业不能偿还债务时,由信用担保基金承担约定责任,向银行进行清偿。另一方面,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互助信用担保机构,完善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准入、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机制,构建层次较多、有序可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五)创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相关政府部门应尽快创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适合我国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评级、发布制度,并构建与之配套的奖励惩戒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面向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企业信用咨询活动和银企交流合作活动,着力培育信用需求、规范信用市场、完善信用制度、营造信用环境,从而真正消除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银行能够放心地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
(本文责任编辑 李红)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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