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十六条 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解读]
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的工作,关键是建设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的经得起考验的高素质的各族干部与人才队伍,尤其是要大力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优秀干部。长期以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干部的培养,以中央党校为例,分别于1954年和1980年开设了新疆民族干部培训班和西藏民族干部培训班,民族班属于党校的主体班次。在1995年颁布的《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中央党校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委党校,可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民族班次的工作需要在培养目标、培训内容、教学安排、教学方法、教材建设、教学组织、师资队伍建设、学员管理、后勤服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以适应民族干部培训的需要。
[原文]
第十七条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举办主要以党校教师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
[解读]
本条规定的是党校的两种班次。
第1款是党校教师师资班。本《条例》第12条规定的党校主要班次中包括党校教师师资班,本款专门对师资班做了具体的照应性规定。党校以教学为中心,教学水平决定着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提高教学水平的关键在于教师队伍建设。多年来,上级党校在为下级党校培训师资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党校整体教学水平的提高。本款的规定把这种成功的经验上升到制度层面。现在仍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规定,使培训下级党校教师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成为一种可操作的硬性的制度。这也是党校业务指导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2款是关于合作举办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班的规定。2005年1月20日,中组部、中宣部、中央党校、教育部、总政治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研修的意见》,决定有计划的组织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进行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的研修。几年来,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开始了与有关部门合作举办以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为对象的研修班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款规定对上述《意见》和实践在《条例》中做了制度性的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