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八条 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轮训的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配备考核党校领导班子;
(四)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
(七)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解读]
党委的重视是办好党校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党校办得好不好,它能否在党的干部教育工作中,在整个思想理论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级党委是否加强领导,给以必要的支持。有的同志把党校工作的经验概括为“党委办党校、部门大合唱、自身有作为”,这充分说明党委的重视对于办好党校的无比重要性。《暂行条例》就党委对党校的领导做了规定,根据近年来党校办学的经验,《条例》对《暂行条例》的内容做了进一步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
“(一)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校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制定各级领导干部进党校党校轮训、培训的政策;
(三)配备党校领导班子;
(四)协调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支持党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从《条例》与《暂行条例》对比的角度来看,修订后的《条例》在以下六个方面有新的精神:
一是,增加规定了“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定期研究解决党校改革和发展的重要问题”的内容。增加这一新内容,是各级党校在办学过程中经验的总结,是实践的需要。《条例》第2条规定,党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因此,这一规定也是第2条规定在逻辑上的自然延伸。
二是,增加规定“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
三是,在强调“配备党校领导班子”的同时,增加了“考核”的内容,这一变化有利于加强党校领导班子建设。
四是,增加规定“建立健全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
五是,增加规定“发挥党校在党委和政府决策中的思想库作用”;
六是,增加规定“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从加强党委对党校工作领导的内容上讲,《条例》的规定比《暂行条例》大大进步和完善了。现在需要解决的是这些新的很好的规定如何在制度层面真正得到贯彻落实。如果没有相关配套的制度设计和可操作性的细则,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就不能很好地得到执行。
[原文]
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工作由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
[解读]
《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同级党委任命。校委会在校长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校长主持下,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对比后可以发现,本条基本维持了《暂行条例》的规定。
党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实践证明,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的领导体制符合党校工作的实际,有利于党校事业的发展。在党校内部领导体制问题上,需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条例》的规定上来,这也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