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第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市(地)委党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可设立分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解读]
本条是关于党校设置的规定。《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建立中央党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地(市)委党校,县(市)委党校。”本条对《暂行条例》的修改比较大。具体地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加了第2款的规定,即“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
(二)将原《暂行条例》第23条关于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可开办分校和分部的规定,从关于班次、学制和学历的规定中前移至关于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部分,而且将设立分校的范围扩大了,不在局限于“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而是“中央党校和地方党校”。分校是本校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中央党校、部分省级和市(地)级党校设置了分校。
(三)对县(市)委党校的设置做了具有一定弹性的规定,增加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
从实践中看,围绕党校的设置仍有许多问题值得研究:
比如,本条第2款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中央金融机构党委、中央企业党组(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可设立党校。”实际情况是,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置的党校属于省级党校;中央党校目前设置的分校包括中央直属机关分校、中央国家机关分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分校、部队分校等。而本款中的中央金融机构党委所设置的党校如何定位?是相当于省级党校,还是中央党校的分校?值得研究。
再比如,按照本条第3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县(市)委党校。不设立县(市)委党校的,可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目前各地正在积极探索设立市(地)委党校分校的具体模式,市党校分校究竟如何设置才更有利于对广大基层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更有利于党校事业的科学发展,也需要实践来回答。
总之,党校的设置是党校系统建设的大事,事关党校事业的科学发展,迫切需要上级党校对这一问题加以规范性的业务指导,尽可能地在照顾到各地差异的情况下,做到全国范围内的大体一致。而且对这一问题的规范也“宜早不宜迟”,如果各地纷纷做了规定,“生米做成了熟饭”,再来进行规范,不仅社会成本高,而且牵涉面宽,难度会随时间推移而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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