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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司法业绩的根本标准
文章来源: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年第1期 [作者:李少平] 发布时间:12-01-21 14:54:33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自觉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法院作为党领导下的司法机关,只有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始终以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工作的根本标准,才能获得人民的支持拥护,才能推动法院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
 
    一、人民满意是衡量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  
    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工作的检验标准问题上,存在各种不同的看法和认识。有的对人民司法的本质特征认识不清,把检验人民法院工作的标准局限于法律标准,忽视社情民意对司法工作的重要作用;有的对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认识不足,把检验司法的主体局限于人民法院自身,忽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有序参与;有的对人民司法制度优越性把握不深,把司法着眼点局限于被动司法、孤立司法,忽视司法的能动与引领作用。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是指引、评价、检验我们党一切执政活动的最高标准。”人民法院以人民满意作为检验标准,集中体现了人民司法事业的最终追求,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体现了司法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让人民满意本身还彰显着多重价值理念。 
     第一,让人民满意是司法工作坚持党的根本宗旨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党在司法领域为人民服务的重要国家机关,必须坚定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一党的根本宗旨,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人民法院工作始终不渝的追求方向,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视为加强和改进人民法院工作的重点,把每个案件的处理都作为让人民群众满意的具体实践。 
    第二,让人民满意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它要求始终坚持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的首创精神,发挥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各项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们的发展愿望和多样性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坚持让人民满意的检验标准,是人民法院在执法办案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现实步骤。 
    第三,让人民满意是坚持司法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司法权作为重要的执政权,来自人民的赋予,必须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才具有正当合理的基础。对人民负责的最终体现就是让人民群众满意。人民法院的工作每年都要以报告的形式向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从一定意义上讲,人民代表大会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查和表决就是对于人民满意度的年度检验。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让人民满意,对人民及人民制定的法律负责,是司法工作的本质含义。 
    第四,让人民满意是正确履行司法职能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调节器,其根本的职能在于通过执法办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衡量司法职能和司法水平最权威的标志,在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同和对裁判结果的信服。人民满意是矛盾冲突解决的最佳状态,也是最高的评价标准。面对各种复杂的矛盾,只有坚持让人民满意,努力做到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切实提高息诉服判率,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二、人民满意的价值内涵正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丰富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高度概括了中国共产党90年历程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指出我们党带领人民完成和推进了三件大事。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够完成和推进这三件大事,一个根本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始终能够与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站在一起,能够与时俱进地改进工作、提高水平,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30年来党领导下的司法实践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同样也是源于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源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人民满意的检验标准,确保了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法院与时俱进地坚持人民满意标准必须要理清“六个关系”: 
    第一,让人民满意,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切实摆正司法权力与人民权利的关系。权利与权力性质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但我国司法的人民性决定了人民权利与司法权力应当相互依存,而不是相互对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以尊重和保护人民权利为前提,决不能把司法权凌驾于人民群众的权利之上,把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私有化,搞权钱交易,甚至枉法裁判,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人民满意的检验标准,必须强化民本意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维护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权力的运行置于权利的监督之下,依法公正、权威、高效行使司法权力;坚持人民满意的检验标准,必须强化责任意识,珍视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司法救助,使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使有理无钱的人一样享受司法公正;坚持人民满意的检验标准,必须强化职业意识,把维护司法公正视为人民法院必须坚守的基本底线,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违法审判和瑕疵案件做到零容忍,对违法违纪行为做到零发案,以争创一流的精神,履行好人民群众赋予的司法权力,创造出经得起人民群众检验的司法业绩。 
    第二,让人民满意,必须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切实摆正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就人民司法的性质来说,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应当相辅相成,相互结合,严格执法是基础、是前提,热情服务是目标、是方向。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不能相互割裂,相互脱离。过去,有的把执法办案简单化、机械化,认为执法的权威与服务的热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方面,担心把热情服务应用于司法审判会损害司法权威。这种观念是对执法与服务关系的曲解。坚持执法和服务的统一,并不等于执法与服务方式的混同,而是要把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贯穿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通过严肃执法服务人民,通过热情服务提升人民法院执法办案的水平,促进社会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坚持执法和服务的统一,就是要建立完善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相衔接的诉讼服务平台,完善诉讼服务的新机制,在坚持严格执法的基础上,满怀深情对待人民群众,满腔热情服务人民群众,通过每一件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每一次信访的耐心细致地接待,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公正,切身体会到司法为民带来的便利和实惠,树立起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和对法律秩序的尊崇。 
    第三,让人民满意,必须树立正确的司法职业观,切实摆正司法专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人民司法的根本原则,也是发挥人民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措施。坚持司法专业化是完全必要的,在现代司法条件下,人民法官必须精通法律,具备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否则就难以承担起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历史重任。但是,司法的专业化必须与司法大众化相结合,做到相互弥补,相互促进。在坚持司法专业化的同时,不断推进司法的大众化程度,对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坚持司法的大众化,必须努力克服职业偏向,拓展人民参与司法的渠道,发挥人民群众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支撑作用,保障人民对司法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坚持司法的大众化,必须坚持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自觉缩小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之间的反差,建立和完善社情民意沟通渠道,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水平;坚持司法的大众化,必须坚持依靠群众,争取人民群众对司法活动的广泛参与,推进阳光审判、阳光执行,提高司法透明度。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以人民满意为导向的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司法业绩。 
    第四,让人民满意,必须正视司法职能的有限性,切实摆正依法独立审判与加强分工协作的关系。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人民法院正确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但是,司法职能只是解决社会矛盾机制中的一个环节,司法职能是有限的。在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多变,人民法院任务日益繁重艰巨的情况下,单纯依靠人民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解决各种挑战和困难,这就需要正确处理依法独立审判与加强司法分工协作的关系,善于依靠党委、政府和社会力量,依靠政法各机关的协作和配合,解决人民法院面临的案多人少、申诉难、执行难等社会性课题,解决好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司法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通过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加强司法审判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争议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和配合,发挥人民司法在调节矛盾纠纷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不断改善强制执行的社会环境和执法条件,努力破解执行难题;通过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涉诉信访终结机制和司法救助机制,规范涉诉信访工作秩序,努力缓解涉诉信访工作压力,解决好人民群众合情合理合法信访诉求。   
    第五,让人民满意,必须克服司法消极被动的倾向,切实摆正司法的中立性与司法的能动性的关系。就案件的受理来说,司法具有被动性的特征。就人民司法的本质来说,司法的某些方面又具有能动性的要求。必须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在服务群众、引导群众、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积极作用,牢牢把握法院工作的主动权。受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曾经过度强调司法的中立性,片面追求一步到庭、举证期限,忽视诉讼指导、风险告知、职权调查等能动性职责,导致法庭出现某种程度的单纯诉讼技巧的现象,使一些本来可以通过能动司法加以解决的矛盾积压下来,导致当事人的上访申诉。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主动加强诉讼引导和风险提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主动进行释法明理,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促成案结事了;主动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和判后答疑,使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主动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司法建议,加强矛盾纠纷的排查,加强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六,让人民满意,必须树立正确的利益协调观,切实摆正个案处理和社情民意的关系。人民法院主要靠个案处理解决社会纷争,通过个案处理平衡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在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司法调处利益冲突的难度加大。要真正做到让人民满意,需要付出艰苦的努力。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不是单纯为哪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服务,而是为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让人民满意,必须坚持以社会公正为导向,以个案公正为基石。人民的利益首先体现为社会公正,在个案裁判中,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充分考虑社情民意,进行充分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通过个案公正的积累,达到实现社会公正的目的。在处理个案特别是重大疑难或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时,注意评估和考量裁判可能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并努力将负面和消极影响降低到最小。让人民满意,必须正确处理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与满足当事人个人需求的关系,对非理性或不合法的需求,要进行正面引导,不能等同于人民需求作无原则的迁就。 

    三、以人民满意为标准贯穿人民法院工作全过程 
    让人民满意绝不是一个简单的抽象层面的政治话语,其必然要体现在司法工作的方方面面。两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这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也是实现让人民满意的现实途径。天津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坚持从人民群众满意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全面提高审判工作法院管理和队伍建设水平,努力做到思想政治觉悟有新提高,司法能力水平有新加强,司法作风形象有新转变,人民群众满意度有新提升。 
    深化为民之情,这是让人民满意的基础。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只有我们把群众当亲人,群众才会把我们当亲人。各级党政机关和干部要坚持工作重心下移,经常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到知民情、解民忧、暖民心。”人民法院只有按照总书记的要求,不断改进司法作风,把群众当亲人,不断增强法官与群众的感情,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提升群众的满意度。今年以来,天津法院以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为载体,推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活动,拉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为法官体察民情、了解民意搭建平台、创造机会,增进了法官同人民群众的感情,也增强了服务群众、服务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倾听民意之声,这是让人民满意的前提。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指出:“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当前,大量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人民法院确实面临着一些新的问题,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坚持依靠群众、相信群众,围绕加强司法民主,推进司法公开,完善司法监督,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健全审判、执行权运行的全程监控机制,畅通民意表达渠道,重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重视网络舆情反映的民情民需,有的放矢地制定并落实便民利民的新招法新举措。只有人民群众的意见受到尊重,建议被合理采纳,问题得到解决,其才能切身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切身感受到参与司法的自豪与满足。 
树立为民之风,这是让人民满意的重点。司法作风和廉洁问题一直是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群众之所以对有些案件不满意,很大程度上是工作作风、司法形象不好等原因造成的。必须进一步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克服冷横硬烦的衙门作风,做到文明司法,热情服务。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落实“五个严禁”,自觉接受监督,树立公正、高效、文明、廉洁的良好形象,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满意。 
    强化为民之举,这是让人民满意的核心。司法为民重在实践,贵在行动。必须进一步深化诉讼服务机制,全面落实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使之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处理信访、接受监督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真正做到司法“便民”。认真负责地审判处理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案件,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定纷止争”的目标,真正做到司法“利民”。不断完善立案窗口“一站式”服务,健全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案件速裁机制、矛盾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当事人诉累,真正做到司法“亲民”。 
    苦练为民之功,这是让人民满意的关键。执法能力尤其是群众工作能力是影响和制约司法为民效果的重要因素。必须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着眼于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强化能力训练,不断提高严格公正高效司法的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能力,使工作成效更多地体现在改善民生、维护民生、保障民生上,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让人民群众满意是持续发展动态的过程,必须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新要求、新期待。只要我们心中时刻装着“人民”二字,坚持把人民满意作为评价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我们工作一定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作为党的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主义司法事业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就。 

(作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本文责任编辑   卢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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