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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一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文章来源: 新华社 [作者:新华社特约评论员] 发布时间:11-03-15 14:21:22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 题: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一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时说,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并全面阐述了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和基本经验。五条最重要的经验中,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第一条提出,内涵深刻,意义重大。
   
    吴邦国委员长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最重要经验时,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首要经验提出,从立法角度揭示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领导作用,说明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必须将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始终,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我国宪法载明,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以国家根本法这种最高法律形式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这是中国共产党60多年来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然结果,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探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艰辛努力和伟大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凝结着几代共产党人的心血和智慧。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共同纲领”到第一部宪法等重要法律,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修订宪法到制定诸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适应的重要法律,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到确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总目标,从党的十六大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进宪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进程清晰表明,没有中国共产党坚强正确的领导,就不可能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230多件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规、8600多件地方性法规。这个法律体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处处体现着党依法治国的理念,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实践证明,在立法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使立法工作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保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党和国家的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决策部署,把这些决策部署体现在立法工作中,按照党的方针,科学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决策,贯彻党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才能凝聚起全国人民的力量推进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如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1993年修改宪法时写入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重要内容。与此相适应,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一大批重要法律先后出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9年修改宪法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至第九届全国人大任期届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本世纪头20年全面建设更高水平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十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为此确定了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现实生活迫切需要、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法律,出台和修改了一大批重要法律,使立法工作有条不紊向前推进,得以在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党对立法工作的主张落到实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实践证明,在立法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关系,体现我们党依法执政的政治品质。 

    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同时,党的章程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表明,党的一切组织和党员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范的特殊权力。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这里所说的“各政党”当然包括共产党。既坚持党对法制建设的领导,又坚持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在党的领导下顺利进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欣欣向荣,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继续在党的领导下做好立法工作,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战略性任务。

    我国已进入“十二五”时期,中央提出要牢牢抓住和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确保科学发展取得新的显著进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取得实质性进展。立法工作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根据“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进行,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使全体人民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要积极探索公众有序参与的途径和形式,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网络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用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检验立法工作,为法制建设打下更为深厚的群众基础,使法律规范拥有更为强大的生命力。

    社会发展无穷期,法制建设无穷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有力保障。适应形势新变化,顺应人民新期待,坚持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与时俱进地推进立法工作,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必将迎来科学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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