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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朋友们:
香港回归祖国已经十个年头了。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召开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回顾香港回归祖国以来的发展历程,总结基本法实施的成功经验,对于继续推进“一国两制”伟大实践,深入实施基本法,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开始正式实施。从此,香港进入了“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历史新时期。十年来,“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的贯彻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中央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认真执行基本法,团结带领香港各界人士,沉着应对各种困难和挑战,妥善处理一系列重大问题,保持了香港社会大局的稳定,实现了香港经济繁荣、民主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更为可喜的是,拥护基本法、维护基本法、遵守基本法,已经成为香港社会的普遍共识。刚才,曾荫权先生、陈佐洱同志、梁爱诗女士、许崇德教授、梁振英先生结合各自的工作和经历,作了很好的发言,大家都充分肯定了这一点。
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基本法的重大意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宪法为依据、以“一国两制”方针为指导制定的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具有宪制性地位。
基本法从我国国情以及香港历史与现实情况出发,创造性地回答了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后采取什么方式管理香港这一重大课题,堪称史无前例的创举。实践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一国两制”是做得到的、也是行得通的,基本法是一部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好法律。
(一)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体现。上个世纪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以伟大政治家的智慧和胆略,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伟大构想。按照这一伟大构想,我国政府制定了对香港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概括地说,就是国家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除国防、外交由中央负责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但为了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在国家主体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香港、澳门等个别地区回归祖国后可以实行原有的社会制度,即资本主义制度。“一国两制”伟大构想为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开辟了切实可行的道路,也为国际社会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争端提供了崭新的思路,得到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普遍拥护和国际社会的广泛好评。
以“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和我国政府对香港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基础,1982年9月,中英两国政府开始就香港前途问题举行谈判。1984年12月19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定中国政府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宣布中国政府对香港的各项方针政策五十年不变,并以基本法加以规定。1985年4月10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