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这是一个激励了中国人一个多世纪的热词。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民主意识也愈加强烈。市委书记薄熙来在市委三届十次全委会上指出,民主法治的“根”在基层,根深才能叶茂。如何更加充分地发扬民主,更加有效地调动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加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实现经济繁荣与政治文明的协调发展,成为新时期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七大把“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确定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明确要求,必须使“基层民主制度更加完善”。在我国,基层民主制度的具体形式就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
党的文件中首次提出“基层民主”的是1981年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该《决议》指出:“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特别要着重努力发展各城乡企业中劳动群众对于企业事务的民主管理”。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与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列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并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道,确定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同时,十七大报告还指出: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
实践证明,实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种有效路径。这种民主自治管理权力,在中央和地方层面主要是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而在基层则由人民群众直接行使,其主要内容和形式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社会组织自治是基层民主的新发展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涌现出了大量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与传统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一样同样属于群众自我组织、自我管理的社会自治组织。大量的社会组织同样具有基层性质。在当今社会转型过程中,各类社会组织不仅自发承担了许多政府转移、分化出来的职能,而且还承担了许多新的社会职能,如环保、慈善、科学研究、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国际文化交流以及社区治安、养老、妇女救助、家庭服务等等。
当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矛盾和问题。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自治,在实践中有助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十七大报告第一次将基层民主的范围扩大到了社会组织,指出要“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为使基层民主内容更加充分、形式更加丰富,必须增强措施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利用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组织的规范、引导,强化各类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消除、防止其负面影响。
《决定》是加强基层民主的实践创新
首先,是要完善村(居)民自治制度,包括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村(居)事务公开。《决定》要求,全面实行村(居)党组织班子成员公推直选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直选。凡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由村(居)民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全市村(居)“两委”要按照“让群众看得见、听得懂、用得上”的要求,利用公开栏、广播、会议等形式,深入推进党务、政务、财务、服务公开。要及时公开低保、合作医疗、社会救助、征地补偿、扶贫资金、救灾专款、涉农补贴、社会抚养费、集体财务收支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
其次,是要完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扩大厂(院、校)务公开,公开重大决策内容。发挥好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及时调处劳动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此外,《决定》还高度重视社会组织自治这一基层民主的新发展,提出“要引导和规范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引领服务群众、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这些规定必将对重庆的民主政治建设起到强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委党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