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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力公司)是一家由十余年IC设计开发经验的专业团队共同创立的IC设计公司,是MP3主控芯片全球主要的供应商之一,在2005年无端被卷入一场海外的专利侵权诉讼。整个诉讼至今已有两年多,尚未结束。在这期间,炬力公司上下齐心,不怕困难,非但没有被打倒,反而愈挫愈勇。
无端祸起
2005年1月5日,报章杂志连篇报导一家中国广东的芯片公司在美国德州奥斯丁联邦法院被起诉的消息,炬力公司就是主角。原告是德州奥斯丁当地的一家音响芯片制造商西玛特公司(Sigmatel),指控中国这家炬力公司非经许可径自使用了原告独有的两项电源管理的省电技术专利。
70天之后,也就是2005年3月15日,该原告又在华盛顿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所属法院(简称ITC)按铃,指控炬力公司侵害西玛特的专利权利,要求ITC发布进口禁制令,禁止炬力公司的芯片进口美国,同时禁止使用炬力芯片的MP3整机进入美国。涉案专利是和奥斯丁法院的诉讼一样的那两个专利。
该专利所公开的技术和炬力公司涉嫌的芯片所采用的技术是很不同的。为了达到省电的目的,各个企业有不同的方法。而炬力公司所采用的技术,可以溯及更早先的时间,这个时间点,比该原告的专利的申请日还要早,我们还是他们的在先技术呢。
面对诉讼,炬力公司有多种选择,可以去和该原告磋商和解;也可以放弃诉讼,全然不应诉;也可以把公司关掉,改个名字重新开张。很快,炬力公司的管理团队决定,为了持续经营,为了捍卫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同行业的表率,决定投入包括金钱、人力、时间的各种资源,积极应诉,以求早日澄清真相。
30天后(2005年4月15日),ITC决定立案展开调查,编号(337-TA-538),并指定承审法官为拉肯(Luckern)法官。从此炬力公司迈入这一场长逾两年至今未歇的维权斗争。
五百天交锋
ITC的诉讼,属于行政法院。这个法院的诉讼和其它法院诉讼有一个特大差异,就是“快”,相对于其它法院,这里的诉讼就是“马不停蹄”。也因为这个“快”字,ITC的诉讼令许多被告的企业和代理律师最畏惧,当然原告及其代理律师也就最喜欢了。
立案确定,法律程序就进入为期180天双方交换证据(Discovery)的阶段。刚刚立案不到几天,炬力公司就收到该原告律师的来函,要求证据提供。
美其名曰“证据交换”,其实不然,被告会向原告要什么证据呢?都是原告律师来向被告翻箱倒柜地索要证据,何来“交换”?“索要证据”的权利则是美国法院所赋予的四种手段:复制文件(Document Production)、回答问题(ROG)、当面审问做笔录(Deposition)以及对第三者的证据要求(Subpoena)。
复制文件,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不论是业务方面、后勤方面、行政方面、会计方面、工程方面等等资料无一项幸免。炬力公司有大量的资料仍然只以纸本的方式存在着,这些纸本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