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拉美对国际普遍主义人权观念形成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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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 《理论前沿》2006年第21期 [作者:南京大学 喻名峰 湖南师范大学 曹兴华] 发布时间:08-07-28 09:4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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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间推移和所有主要参与者去世,战后国际人权体系的起源被遗忘和神秘性遮掩。受国际人权法实践上以西方为中心的文化帝国主义暗兴的影响,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被广泛视为只是一套西方古典政治和公民自由的汇总。其那些与家庭、社会与经济正义相关联的条款经常被忽视,甚至那些主要人权组织在解释它时也不例外。然而这些主要基于拉美权利模式的条款,在帮助《世界人权宣言》获得不同文化间广泛认同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因而有必要重新认识被遗忘的拉美对国际人权观念形成的影响,认清国际人权观念文化多样性的原旨。
一、拉丁美洲对《世界人权宣言》起草的影响
拉美的代表们在联合国成立和运作后在人权事务上十分活跃。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由埃利诺·罗斯福领导)第一个任务就是为被称做”国际人权法案”的起草做准备。人权委员会打算提出一套统一的标准,作为所有国家衡量自己和他国人权实现进展的标尺。基于政治和文化多样性考虑,人权委员会由18个成员国组成,这从理论而言是非常适合其本职工作的。其中拉美国家有三个:智利、乌拉圭、巴拿马。其余为澳大利亚、比利时、中国、埃及、法国、印度、伊朗、黎巴嫩、菲律宾、英联邦、美国以及四个东欧国家白俄罗斯、苏联、乌克兰、前南斯拉夫。
然而这种组成的复杂性给起草造成巨大挑战。至少真的没人知道是否存在有要求接纳世界上所有文化的这种貌似合理的权利,或者如果有,他们可能是什么。作为第一步,人权委员会委托联合国人权部门的长官加拿大国际律师约翰·汉弗莱(John Humphrey)起草初稿。汉弗莱让工作人员对世界上现存的权利文件进行全面调查,同时包括那些已提交给联合国的建议。最初在旧金山会议时提交给联合国权利法案的国家是巴拿马、智利、古巴。经过对他收集到的超过四百页的资料研究,汉弗莱把智利和巴拿马的提案作为其起草的主要参考模式。
这里的巴拿马提案就是拉美代表们在旧金山会议未能成功提出的那个建议文件。它是1942年至1943年在美国法律研究中心(ALI)帮助下实施的一项跨国研究成果(美国法律研究中心是美法官、律师、学者组织起来致力于改进法律的一个研究机构)。在ALI的帮助下,多国研究委员会咨询了来自阿拉伯国家、英国、加拿大、中国、法国、前纳粹德国、意大利、印度、拉美国家、波兰、苏俄、西班牙等不同国家与文化的专家们,以确定在何种程度上人权观念可以得到全球范围的认同。1944年,该委员会指出其“从其多国组成的视角找到了相当大程度的一致性”,它还提出一个“基本权利声明”,声称可以为“全世界所有国家的善良人们”所接受。起草人还在序言中着重强调“这不是完全由美国人组成的ALI的声明。它是代表不同国家的委员会的声明。”也就是这个声明,作为起草小组成员的巴拿马外长阿尔法诺(Ricardo Alfaro)曾建议将其列入《联合国宪章》。
智利提案是《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ADRDM)的初稿,也是受托于美洲会议1945年墨西哥会议。起草者广泛收集资料,包括“基本权利声明”初稿。草案由一个四人委员会于1945年底完成,其中包括代表智利出席联合国第一次人权委员会会议的里奥(Felix Nieto del Río)。《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经常称作波哥达宣言)是1948年4月在哥伦比亚波哥达城通过,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国际人权宣言。
麦瑞星克(Moroink)把巴拿马提案和智利提案与《世界人权宣言》初稿逐条比较后认为汉弗莱(Humphrey)初稿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大量文字和几乎全部思路均来自以上两个提案。
拉美提案成为汉弗莱(Humphrey)和人权委员会起草宣言重要来源的原因在于其对联合国所代表的广泛的文化与哲学倾向的兼容并蓄。引起各国广泛兴趣的很大原因,在于拉美法律传统中的几种因素与非西方传统国家产生共鸣。正如有学者所言,现代权利话语体系从一开始就分为两个走向。虽然程度不同,但是他们的精神已经渗透到其所影响之社会的每一角落。其中一个走向多受美洲革命和早期现代英美思想家影响,侧重强调个人自由和财产权而非平等博爱(或者是现代所谓的社会团结)。这一思路隐含着对政府的大量不信任。另一个走向受欧洲大陆启蒙运动影响更大,打破古典主义、经院主义、封建主义和罗马法对政府与个人关系的思维定势。大陆权利文件在争取自由的同时更加关注平等博爱,往往通过责任和范围来限制权利,而且从正面角度提出政府作为权利和必需之保护的保证人地位。
当拉美国家在十九世纪获得独立之后,这两种倾向就和一种更古老、更普遍的自然法传统相融合,形成了特征鲜明的拉美权利话语模式。卡罗扎(Paolo Carozza)把这种权利话语模式的根源追溯至托马斯道德哲学对西班牙在新大陆征服行为非正义性论证的独特运用和发展。推进这一发展的关键人物是十六世纪西班牙主教卡萨斯(Las Casas),他谴责奴隶制,支持印第安人基于作为普通人类之成员而享有追求自由的普遍自然权利。他提出:“世界上所有人都是人类之一分子”,“人类所有种族都平等。”按照蒂尔尼(Brian Tierney)的观点,卡萨斯(Casas)和其他一些西班牙学者奠定了拉美自然权利学说基础,其不赖于宗教启示,“而通过一种法律传统从人类理性和自由意志推导自然权利,同时也借助于亚里士多德哲学。”卡罗扎(Carozza)在蒂尔尼(Tierney)的基础上进一步说明这种特殊拉美人权观念如何从反对奴役和征服的教义理论与法国大革命思想、美国宪政主义以及玻利瓦尔泛美主义理想的融合中催生。
大多数南美洲和中美洲新独立国家仍保持他们传统民法法系模式,但却通过了受美国宪法、法国大革命风暴以及自然法传统影响的宪法文件,而这其中普遍人性观念是核心。但这些宪法缺乏美国模式的自由,也不明显带有法国大革命时期宪法的那种鲜明的反教权主义特征。20世纪上半叶,许多拉美国家宪法补充了保护劳动者和穷人的条款。尽管传统世界宪政史把拉美立宪仅看做是美国和欧洲模式的衍生物,但它应更准确地看作代表了一种道德与政治传统的独特融合。例如对人类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的坚持,是自十九世纪初以来拉美政治哲学与宪法的最鲜明特点。这方面的传统被美洲国家组织(OAS)发扬光大。
鉴于此,不难理解汉弗莱(Humphrey)为什么把巴拿马和智利提案作为起草普遍适用的联合国宣言特别有用的资源。其一,由于对家庭的重要性以义务为前提并受限制的观念的强调,使这两个提案受到非西方传统和欧洲大陆传统的共同青睐。其二,二者都基于旨在寻求不同类型国家的广泛认同的跨国研究。其三,他们是结合“第一代”政治与公民自由权利和“第二代”关于社会正义权利的现代宪政趋势的典范。虽然其他文化对《世界人权宣言》也有不小贡献,但其受到亦有助于促成1948年《美洲人的权利与义务宣言》(ADRDM)的同样的观念与资料强烈影响的特征更为明显,二者有多达七处相同。
二、拉丁美洲在争取联大批准《世界人权宣言》论争中的作用
1948年秋,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把宣言草案提交给联合国社会、人道与文化事务委员会(SHCA)审议,法案由其通过是向联大提交作最后表决前的必要步骤。拉美国家仍是联合国中最大的集团,其代表们也热衷于把在《波哥达宣言》筹备中的经验在联合国人权法案的完善上进行表现。他们对新的美洲宣言非常自豪,许多代表甚至依赖由古巴领导的一个运动组织把《世界人权宣言》草案提交给一个委员会,打算和《波哥达宣言》逐一对照。当这一提议遭拒之后,一些拉美代表开始提出旨在使《世界人权宣言》草案与《波哥达宣言》相一致的修正案。
这些活动虽使《世界人权宣言》在最后关头进行了一些影响深远的变更,但由于其无意之中帮助了苏联拖延宣言通过的企图而使一些宣言支持者感到不安。许多人担心草案如果不能在1948年通过就将永远失去获得通过机会,汉弗莱(Humphrey)就是其中之一。在其回忆录中,甚至称拉美这些行为为“波哥达威胁”。所幸的是对二者最有可能有效调和的格罗兹(Cruz)既同情汉弗莱的忧心又理解拉美同胞的目的。因此,他作为起草委员会成员向代表们指出他们首次看到的这个草案实际上在极大程度上是以《波哥达宣言》筹备工作为基础。
然而拉美代表们的坚持使《世界人权宣言》在1948年10月于11月间的持续争论中得到明显的修正。来自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波拿第诺(Minerva Bernardino)使得前言中增加宣言所称之权利属于妇女和男人。根据西斯奈若斯(Cisneros)的提议,宣言关于公正报酬权的第23条(3)款中加进了与家庭需求相关的叙述。根据厄瓜多尔议案则在第9条中增添了“不得任意放逐”一项。墨西哥的议案则成为宣言第8条。
1948年10月9日当查尔斯·马利克(Charles Malik)把世界人权宣言草案提交联大表决的时候,拉美国家的重要贡献被官方认可。马利克(Malik)说这一人类历史上的里程碑式文件“综合了现存所有权利传统”。在指出世界各国提交了大量国际人权法案提案后,他特别提及了巴拿马、智利、古巴。他说格罗兹(Cruz)使“他那来自拉美世界的伟大的人道主义观念永驻人们心中”,“古巴的西斯奈若斯(Cisneros)和厄瓜多尔的安多德(Carrera de Andrade)贡献了其渊博学问和高尚情操”,“以及乌拉圭阿尔恰哥(De Arechaga)的严谨的法律逻辑”,“特别值得赞赏的是多米尼加共和国的波拿第诺对前言中男女平等权的关注。”他认为各成员国都能够在宣言中找到其贡献和其所属文化之影响。
《世界人权宣言》于1948年12月10日第三届联合国大会第217AⅢ号决议在零票反对的情况下通过(尽管有8个国家弃权)。正如马利克(Malik)指出,许多国家都对这一划时代的国际宣言有所贡献,但是拉美国家是推动其避免陷入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极端并且成为今天大部分权利文件典范的最强大力量。既非美国模式也非苏联模式能够主导代表文明多样性的联合国趋同化。
研究拉美对世界人权观念形成的贡献,并不仅是还其应有历史地位,更是由于文明扩张主义使战后许多人权文件面临被狭隘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解释取而代之的危险。但我们的研究只是冰山一角。希望人们可以从拉美的历史经验中获得文化多样性共存的认识以及《世界人权宣言》的原旨。所有国家都应该秉承这种传统,在《世界人权宣言》成为全球范围讨论人权的重要依据的今天,避免国际人权解释陷入文化帝国主义的歧途。

(《理论前沿》2006年第21期)
责任编辑 余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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