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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众的清官意识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胡杰华】
在中国的传统文化中,在中国人的政治文化心理中,清官意识占据着一个特殊的位置。可以说,中国社会的普通民众无不抱有一份对清官的向往和期待,几乎每个中国人的内心深处都蕴藏着一种根深蒂固的清官意识。
从观念上讲,清官代表国家、政府、官员的为政道德。的确,自古以来,包拯、海瑞等清官并不缺乏值得称颂的道德优越性:比如铁面无私、爱民如子、疾恶如仇、执法如山……。这些清官为民服务所采取的手段和方式也非常能够满足百姓对英雄人物道德上的需求,如微服私访、雷厉风行、惩奸除恶,表达了人们对现实的贪官污吏的抗争,表达了人们的寄托和理想。可以说,人们把公正的实现、法律的实施,寄托于官员的道德品质、气节操守、信念和原则等。但是我们应当明白,这些东西全都是主观的、捉摸不定的、变动不居的、确定性很差的,而且是一种完全个人化的东西,根本无法得到确定的延续、传递和效仿。因而说,清官几乎就是个人主义、英雄主义的表演,它的生成和维持只依赖于官员个人的信念、坚持和努力。况且,清官个人的清廉还不能够保证部属和家属的廉正,更谈不上增进官僚队伍的廉明。
从制度上说,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制度是清官意识产生的温床。在漫长的封建时代,皇帝始终是国家的政治权力中心,是所有臣民的政治、经济、精神乃至生命的绝对主宰。在以帝王为顶峰、以政治权力大小为等级标志的封建政治体制中,国家的政治功能无限膨胀,其触角几乎涉及社会的全部空间,而平民百姓则丝毫没有独立的政治人格,也毫无利益表达的权利和自由,被完全排斥在整个政治过程之外。这种政治上的无权地位,使他们无法支配自己的命运,更无从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只能是目光向上,将希望寄托于贤明的统治者。在人治社会中,国家的治乱兴衰,社会的安定发展主要依赖于当权者的能力和个人品质,而不是一整套完整确定、行之有效的法令制度,已有的法令制度又大抵出于统治者的主观意志,并依其需要随意变更、处置。这种治理社会的方式是随意的、主观的,缺乏可预期性和稳定性。这样,官员个人的人格品质、能力和意志等,就很大程度决定着地方管理的良善与恶劣。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一书中认为,个人魅力型统治,是建立在某个具有非凡气质的领袖人物的人格魅力之上,行政职务不是一种稳固的职业,也没有按正常途径的升迁,全凭领袖个人意志的直接指定,其行政体制的特点是反复无常性。所以,所谓的“人格魅力”、“权力道德”并不理性,只靠人的内心自律而没有外在的刚性的制度、理性的法律加以约束,是极其危险的。这导致民众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的萎缩,使自己日益远离国家政治生活,对统治者产生强烈的依附。同时,清官意识也模糊了人们对专制制度的注意力,人们关注更多的是人,而不是制度。当出现危机时,不是从制度上去探求原因,而是期盼“圣人”、“贤臣”来化解危机。可以说,清官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维持和延续封建专制统治的作用。
从文化的角度看,清官意识是从民本思想那里派生出来的。民本思想的核心是民心论,它强调从政者应处处以民心为转移,认为民众意向对统治者有较大的制约作用,包含着某些民主的因素。民心论付诸于政治生活,就得以重民为前提。但在民本思想中,重民的主体是君主与官僚,实践了重民主张的,被称为有道明君、青天大人。在封建社会中,民众对权力和权威的迷信是很深的,他们希望有个权威人物来保障他们的生活。在权威人物中,当然是君主为首位,但天高皇帝远,辽阔的地域限制了对君主的直接膜拜。自然而然,民众把希望就寄托在直接管辖他们的官吏身上,对清官加以颂扬,希望清官重民、爱民、富民,担负起为民众造福的责任。尤其是在政治黑暗时,民众就会自然而然地怀念曾经为民请命、为民做主的清官,希望他们再生,为自己办实事,替自己当家作主。而社会主义民主强调让民做主,而非为民做主,其重要特征是公民主动有序地参与政治,这和清官意识所体现出的民本主义思想是截然相反的。
在封建社会,为民做主的清官确实是那些贪官污吏望尘莫及的。从一定意义上讲,清官代表着劳动人民的部分利益,所以,那些“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清官也就能得到人们的理解、支持和爱戴。历史学家也有很多鸿篇巨著对清官大加赞扬。而人们对那些置老百姓生死于不顾、滥用职权、贪赃枉法的贪官则厌恶、唾骂。但如今,它与我们所追求的民主精神、法治建设是格格不入的。它所强调的只是官老爷个人在道德上的自省自律,而丝毫不涉及体制上的监督以及人民的权利。所以,对人们的清官意识必须予以摒弃,同时努力增强公民的民主法治观念,为实现依法治国创造条件。作为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培育成熟的公民文化。成熟的公民文化要求公民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和理性的政治参与要求。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离不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完善,因此,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其对人们政治主体意识的催化作用。同时,针对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要求强烈但理性程度较低的情况,通过各种途径引导公民认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引导他们认清我国国情和未来社会发展目标。在有利于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稳定的前提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对国家政治生活的管理。通过公民教育,让公民从心底理解:清官们只是做好了分内的事情,并不值得表示钦敬和感激。同时使公民能够掌握包括监督权在内的一切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惩治不称职的官员。
二是健全法律体系,优化法治环境。摒弃人们对清官的依赖和崇拜心理,增强政治主体意识,这需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前提。要通过法律形式为公民进行利益表达提供有力的保障,使公民的每一项权利和义务都有实现的组织和体制载体,还要树立法律的最高权威地位,使其得到政治体系和社会成员的双重尊重。正如洛克所说,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也不能凭他自己的权威逃避法律和制裁;也不能以地位优越为借口,放任自己或任何下属胡作非为,而要求免受法律的制裁。同时还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健全政务公开机制,使公民了解政治过程和政治决策的相关信息,从而为公民有效地行使权利和实现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提供有利条件。
三是健全政治参与机制,提升公民政治素质。公民真正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制度上的可靠保障。要努力建构顺畅的、多元的利益表达机制,增强政治制度对公民意愿表达要求的吸纳能力,并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开辟新的政治参与渠道,从而及时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此外,要坚持宣传教育与实践相结合的方针,既向公民灌输基本政治价值观和关于政治操作性方面的知识,又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使其能够在正确政治观念的指导下运用政治知识和技巧有效地参与政治生活。
所以,与其颂扬清官,还不如扎扎实实地去做法制建设、公民教育等方面的工作,只有这样,才是积极的和有益的,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因此,对“清官”大加颂扬的现象可以休矣。
(《理论前沿》2008年第10期) 责任编辑 柳波
文章来源: 《理论前沿》2008年第10期 本网发布时间:08-06-19 13: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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