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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构建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
文章来源: 检察日报 [作者:向泽选 葛琳] 发布时间:12-01-07 11:11:46


  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始终是检察理论研究关注的焦点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参与三项重点工作、如何解决检察工作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何更好地完善检察管理,建立与检察工作规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成为2011年检察理论研究关注的焦点问题。

  2011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者围绕构建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这一目标,针对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积极开展研究,发表和出版了一批高质量的研究成果。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共出版检察理论专著30余部,核心期刊发表检察理论文章500余篇。《河南社会科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期刊相继开辟专栏对“司法改革与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完善”、“检察权配置的法理研究”、“司法改革与检察权优化配置问题研究”、“诉讼监督的立法保障”等问题进行研讨。2011年还是人民检察制度创立80周年,涌现出一批回顾和总结80年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著作和论文。总体看,2011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研究主题纵深化。2011年,有的研究继续围绕法律监督、检察权配置等基本问题而展开;有的研究更加深入细致地梳理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渊源;有的研究从检察视角审视司法改革,提出具体建议;有的研究结合域外检察制度的最新动态,开辟检察理论研究中的新领域。总之,检察理论研究成果在主题上更加细化,也更加注重对理论深度的挖掘。

  二是研究立场内省化。在继续深化检察理论问题探讨的同时,检察理论工作者开始思考检察理论研究的科学发展。有代表性观点指出,一些检察理论成果存在一定程度的部门倾向,不利于检察理论研究的健康发展。检察机关敏感地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孙谦副检察长在第十二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明确要求检察理论研究树立系统思维的理念,努力超越检察角色局限,客观、理性地开展学术研究。基于这种反思和内省的立场,2011年的检察理论研究,更加注重研究的公允性,注重从检察规律和诉讼规律的角度对检察理论问题进行理论论证。

  三是研究方法多元化。以纯理论推演为特点的规范分析,是检察理论研究最常用的研究方法,其优势在于构建理论框架,但在论证的充分性方面却功能有限,需要其他研究方法作为必要的补充。2011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在方法上呈现多元化趋势,有的研究以实证数据为基础,分析具体检察活动的实效;有的研究以历史文献为分析文本,对一些原则性规定进行反思;有的研究将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理论研究相结合,以局部经验为依据,探讨具体制度的构建。这些研究对于丰富检察理论研究视角和方法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从公开出版和发表的成果来看,2011年的检察理论研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继续围绕为检察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理论环境开展研究

  中国检察制度具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和必然性,它既符合对权力监督制约的一般原理,又适应了中国的国体、政体和国情,因而具有科学和先进的内在品质。但由于中国检察制度不同于多数国家,加上其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因而屡受质疑。尤其是20世纪末到本世纪初的几年中,法学界对我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权的法律属性,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理性、检察机关对法院裁判监督的合理性等问题的质疑声此起彼伏。随着近年检察理论研究的深入发展,质疑检察制度的声音少了,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上述问题都达成了共识。为了更好更准确地从理论上回应学界的质疑,进一步增强对我国检察制度的理论认同,为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理论环境,2011年,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者进一步深化了法律监督、检察权配置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并从法律监督机制的构建、法律监督的立法和检察职权的再配置等视角,进一步论证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合理性、必然性和科学性,统一了对检察制度中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更好地为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理论环境。

  法律监督基本理论的研究从合理性论证转向机制建构。2011年,检察理论研究继续在法律监督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上进行研究,并取得实质性进展。年初,曹建明检察长在《检察日报》上发表了《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文章,充分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和强化自身监督的重要意义,并阐述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基本途径,提出了检察工作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要求而应当采取的工作举措。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诉讼监督》一文,全面系统地阐述了诉讼监督的特性、功能、原则、方式、效力以及改革进路,并回应了学界的若干理论质疑,进一步澄清了一些法学工作者对诉讼监督的认识误区,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

  与往年相比,关于法律监督问题的研究,除了阐述法律监督的合理性,在研究内容上开始转向机制构建的探索。许多研究者认识到,要真正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提升法律监督的公信力,除了从理论层面论证其制度构建的合理价值,还必须构建确保法律监督价值目标实现的工作机制,从实践运作层面增强法律监督制度合理性的说服力,因此法律监督研究开始从合理性论证转向法律监督机制的研究,围绕法律监督机制的动态运作开展研究,取得了不少有价值的成果。但目前对法律监督机制的理解尚未完全达成共识,许多研究者将“机制”理解为具体“制度”,从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活动的角度,对法律监督机制开展研究,虽然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深化,但缺乏理论上的体系整合,使得法律监督机制研究有泛化倾向。基于此,有论者又开始尝试对法律监督机制进行体系化的研究,按照法律监督的运行过程,从法律监督的运行机制、约束机制、保障机制和评估机制对法律监督进行系统研究。目前,解释力较强的法律监督机制理论框架已经初步成形。

  法律监督立法的研究从评判地方经验转向倡导全国性立法。法律监督机制研究为法律监督权的实现提供了理论支持,但法律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还需要完善的立法保障,这一需求随着实践探索的深入显得越发迫切。2010年至2011年全国有20多个省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或诉讼监督的决议或决定,这一现象在2011年引发了关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有效方式、诉讼监督改革思路、地方立法与实践价值、地方人大与检察机关关系等相关问题的热烈讨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于2011年第1期开辟专栏对“诉讼监督的立法保障”进行主题研讨,多数论者肯定了诉讼监督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也有论者基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检察权统一由国家所专有而不是由地方分有或地方与国家并有的理由,对诉讼监督的地方立法持审慎态度。有论者则指出,诉讼监督要想发挥应有的效用,在路径选择上不宜过分追求立法形式的精致,而应注重规范发生效力的作用机制,应超越地方立法囿于一地的局限性,走向全国性立法之路。还有学者直接提出了构建全国性的检察监督法的合理性,认为检察机关是我国独特的“二元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法律监督权。当前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等现实状况需要检察机关发挥更大作用,但原有的法律体系供给不足,检察监督的运作空间有限,所以需要制定《检察监督法》。这场关于法律监督立法的讨论对于促进我国法律监督工作的全面发展和立法发展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

  检察职权配置的研究开始从宏观配置转向微观配置。检察权配置历来是检察基础理论中的核心问题。前些年理论界更多地从国家权力配置的宏观层面论述检察机关应当享有哪些职权,或者对现行检察职权所包含的具体检察权能进行阐述,取得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但这些研究并未解决检察职权配置中的所有问题,尤其是在国家法律为检察机关配置的检察职权的质和量恒定的情况下,如何实现检察职权的微观配置。近年来,随着检察权外部配置的优化,理论界的关注点开始转向检察权的微观权力配置。微观层面的检察权配置更加关注具体权能的配置与调整,职务犯罪侦查权、审查逮捕权、刑事公诉权、民行监督权、刑罚执行监督权等权力的优化配置继续被关注和深入研究。其中,行政检察监督权的优化配置成为2011年最引人关注的讨论热点。孙谦副检察长在《中国社会科学》撰文认为,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设置行政公诉制度,有利于中国权力监督制约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引导和推动中国市民社会的生成和发展,有利于化解冲突,对社会矛盾发挥“减压阀”的作用,有利于整合对行政权的监督资源,实现制度效益最大化。这是目前检察理论界的主流意见,也受到了学界的积极响应。同时也有论者指出,目前创设行政公诉尚存在三大障碍:检察机关的公诉能力;涉及公益的重大行政决定的判断权能否让渡到司法机关;国外虽有保障公益的诉讼,但没有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抗的行政公益诉讼。优化配置行政检察监督权的另一种思路,是在赋予检察机关行政公诉权之外,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权的直接监督权,有论者全面论述了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法理基础,一些文章还具体探讨了检察权对行政执法权的监督范围和权能行使方式。目前,行政检察监督权的探讨正日渐深入,有望成为今后检察理论研究的又一突破点。

  二、紧紧围绕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开展研究

  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始终是检察理论研究关注的焦点问题。检察机关如何参与三项重点工作、如何解决检察工作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何更好地完善检察管理,建立与检察工作规律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成为2011年检察理论研究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是围绕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与检察工作开展研究。如何结合检察职能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既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也是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2011年,关于检察职能与社会管理创新,多数论者肯定了运用检察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并对检察机关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层面的探索。有论者指出,检察权的监督、服务、牵引等功能和特性,契合了社会管理创新的维护秩序、促进和谐、保障安居乐业、为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等价值目标。检察机关在参与社会管理创新中,应当将社会管理创新和检察权有机结合,沿着载体创新、机制创新、理念创新的路径,不断提高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水平。还有论者指出,检察权的监督特性决定了检察机关只能充当社会管理的监督守望者,通过积极发现和纠正社会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实现对社会管理创新的辅助功能。关于检察职能与社会矛盾化解,许多论者将研究重点放在检察机关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方式上,提出了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化解深层次社会矛盾,通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化解刑事犯罪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强化民行控申检察工作化解民事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通过健全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化解刑事损害赔偿引发的矛盾等具体思路。关于检察职能与公正廉洁执法,2011年的研究成果主要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强化自身监督、强化检察队伍建设等方面探讨了检察机关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途径问题。

  二是围绕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检察参与开展研究。有论者指出,目前学界对非法证据规则的研究兴趣,多集中在其产生背景、价值、发展、构建等方面,鲜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运用中检察监督问题加以研究探讨。应当从中国的宪政状况和实际国情出发,提出并论证建构一种“以检察机关排除为主、以审判机关排除为辅”的程序,从而确立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亦有学者指出,根据检察机关行使职能的多元化以及参与诉讼的全程性等特点,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预防和排除均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未来检察机关亦当从预防和排除非法证据的双重视角,来加强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发挥,健全预防非法证据的措施以保证证据收集固定的合法性,规范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以实现证据审查判断的准确性。

  三是围绕检察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开展研究。多数论者关注了检察机关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指出这一制度有利于推动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有利于贯彻检察一体原则;有利于统一检察机关办案标准,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决定的权威性;有利于提高检察人员素质。但对于如何构建规范统一的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尚未达成共识。有论者认为应当进一步完善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案例的收集、公开、遵循的监督机制、背离制度、发展与废止等具体程序。也有论者认为,检察案例指导制度应具有鲜明的检察特色,突出法律监督属性,可以考虑赋予检察指导案例以准司法解释的效力;检察指导案例的产生必须经过严格审批程序。

  四是围绕量刑建议制度的构建开展研究。近年来检察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量刑建议的研究重点,集中在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必要性和具体建构上,随着各地试点工作的展开,一些具体问题和理论质疑也相继出现。2011年对于量刑建议的讨论,重点集中在对量刑建议制度缺陷的弥补方面。有学者在肯定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积极意义的前提下指出,要想引导量刑建议制度走上健康的轨道,必须加强量刑辩护,确保辩护方提出足以抗衡量刑建议的量刑意见;同时确保法官在量刑信息调查和量刑情节搜集等方面保持适度的积极性,避免量刑程序的过度对抗化。也有学者指出,量刑建议制度的试点与发展面临着体制与机制上的双重考问,即司法体制上容易滋生检法冲突,工作机制上也与现行检察机制改革有诸多不协调之处。未来中国量刑建议制度的完善应完成制约重点从自由心证到量刑裁断,适用范围从简单案件到争议案件,启动主体从领导决议到主诉决定,建议方式从概括确定到相对确定,程序参与从检法合意到量刑辩论的逻辑转换。还有论者在试点反馈的经验数据基础上,从加强对量刑事实和证据的侦查取证工作、规范和完善量刑建议工作、加强量刑建议和规范量刑工作的衔接等方面提出了全面推进量刑建议工作的具体建议。

  五是围绕检察环节和解制度的构建开展研究。目前,对于检察机关能否担任刑事和解主持人的问题上学界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争议。有学者指出,肯定说论者在论证上并不充分,应当从检察机关的客观义务方面论证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并认为检察机关主持刑事和解应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和“合理案件范围”三项基本原则。还有学者提出了构建民事检察和解的设想,认为这种制度有助于突破我国民事申诉案件要么抗诉要么不抗诉的惯常做法,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鉴于目前立法不完善,应当积极探索检察院与法院的合作途径,以解决民事检察和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六是围绕检察管理开展研究。检察管理是使检察制度由静态向动态转化的重要手段,运用现代管理理论科学构建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管理机制,对于保障检察权依法有效地行使具有重要意义。检察管理也是2011年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内容之一,研究重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关于检察政策的研究。制定并执行检察政策是检察管理的重要方式,但近年来有关检察政策的研究成果并不多见。可喜的是,2011年已经出现了此方面研究的有益尝试。有论者认为,应当将检察政策界定为检察机关为实现特定时期的检察工作主题和检察工作目标的要求而制定并实施的用以指导和规范检察执法的准则。检察政策最根本的效用是确定特定时期检察执法办案的重点,明确检察工作的核心,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如何运用法律进行调整和引领。还有论者从检察政策分类、地位、功能、制定、实施和评估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细致的研究。总体来看,检察政策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与国家和党的政策、司法政策、刑事政策的关系以及效力边界等问题都还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第二是关于案件管理机制的研究。随着检察机关对检察业务规范化诉求的日益强烈,许多基层检察院自发地进行了检察业务管理的探索创新,理论界也开始积极为提高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科学化管理水平,建立符合检察工作规律的案件管理机制献计献策。对于各地新设立的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有论者认为,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位为对检察办案活动进行管理、监督、服务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具有专门性、综合性和集中性的特点。对于具体案件管理机制,许多论者从研发案件管理系统软件,打造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立案件管理运行机制,构筑防止检察权滥用的严密体系;建立考评督察机制,促进形成正确的执法导向等角度提出了建议。

  三、围绕三大诉讼法修改中的检察问题开展研究

  2011年,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已提上或即将提上日程。诉讼法修改中的许多具体制度都与检察制度息息相关,也得到了检察理论研究的关注。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中,与检察改革有关的内容集中在职务犯罪的技术侦查权、扩大侦查监督范围、公诉制度改革等与检察实务相关的问题上。有论者认为,检察机关在技术侦查权配置格局中的定位应为技术侦查权的监督角色,在自侦案件中可以拥有决定权,甚至是审批权,但不应当享有执行权。但也有观点认为,由检察机关作出采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决定,再交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做法,存在造成侦查拖延、易使侦查信息外泄、难以有效收集证据的弊端,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技术侦查的执行权。有论者呼吁,扩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范围,使其涵盖所有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有论者指出,我国目前对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监督,局限于对逮捕等强制措施适用的监督,对搜查、扣押、冻结等大量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应当通过立法完善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规范体系。有论者在权威期刊上撰文强调,我国的公诉制度有必要通过正在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实行以下三项重要改革:在起诉程序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应尽可能使进入审判程序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立法应当合理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范围、考察期限,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应当与当事人和解、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制度相结合,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创建量刑建议制度,以与规范法院量刑程序相配套,有助于实现量刑公正和有效辩护,提高诉讼效率和公诉能力及水平。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中,与检察改革有关的内容集中在民事抗诉和民事公诉制度改革上。有学者在权威期刊撰文指出,检察监督是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失衡与偏颇,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司法制度不可或缺的元素。检察监督自有其内在发展规律与演变逻辑,其在目前所呈现出的样态是由审判走向执行、由实体走向程序、由诉后走向诉前。检察监督横跨民事诉讼全过程,诉前监督需要全新构建,民事公诉登上历史舞台;抗诉制度的适用范围需要扩大;抗诉的审级模式应当采用递进式的双轨制;抗诉应当成为再审程序启动的唯一机制。

  在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中,与检察改革有关的内容集中在行政公诉制度的程序构建上。有论者指出,由于行政公诉是行政诉讼的一种,理应受《行政诉讼法》调整,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诉讼程序,原则上应当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在构建我国行政公诉具体程序时,应当根据公诉的特征,确立诉前要求行政机关自行纠正规则、由较高级别的检察机关管辖规则、检察机关享有调查权规则、公诉优先规则、检察机关举证规则、检察机关不承担诉讼后果规则等特殊诉讼规则。

  总体而言,2011年检察理论研究成果斐然,在很多问题上进一步统一了认识,检察实践和检察改革中的许多难点疑点问题得到了理论上的阐述和论证,检察工作科学发展面临的外部理论环境越来越好。另一方面,还应当看到,目前检察理论研究尤其是基础理论的研究,理论涵盖力强的扛鼎之作不多见,基础理论研究与应用理论研究之间的结合尚不够紧密,有待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者继续深化研究,热切地期望检察理论涌现越来越多的精品力作。

  ( 作者分别为检察理论研究所副所长、研究所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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