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治理与社会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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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 前线 [作者:徐霄飞] 发布时间:12-01-17 15:29:04 |
在强调社会管理创新的当下,司法治理在积极运用司法权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如何通过司法治理来实现社会的良善治理,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与司法能动之间应如何定位,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司法治理的政治维度:增进人民民主
人民是社会的主体,民主是政治的文明形式,司法应根基于人民政治、面向法治社会。保卫民主和人权是司法机制的重要特征。司法权的现代进展,其实质目的就是增加对民主和人权的保卫,这也是我们常说的司法为民的真谛。司法为民的关键是激发社会活力为民众参与司法过程、获得司法保障提供便利、有效渠道,也即通过司法裁判的运用赋予人民民主最丰富的表达和人民利益的实现。
由此可见,社会管理创新在司法方面的考量,就是创新人民“诉诸司法”的能力建设。通过司法媒介理顺国家与社会的衔接,畅通人民民主与社会管理的渠道,使人民民主与能动司法密切契合,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与利益;以司法作为化解纠纷、解决矛盾的主题机制,积极在司法的场域创新社会治理模式,使人民司法与社会管理良性互动,以对社会问题的司法裁决效果带动管理发展,以管理机制创新促进司法实践发展。
司法治理的实践维度:平衡法律与社会
司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沟通法律与社会,它是连接国家政治与市民生活的中间环节。现代社会是一个系统功能分化的社会,法律是社会系统的子系统。一切社会生活都直接或间接地由法生成,法律构成了无所不在的基本社会事实。
宏观地看我国的社会状态,正在从高强度的同质性迈向低度的异质性,正处于并将继续处于功能分化的路上。在当今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社会阶层分化、需求多元,司法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应不执拗于司法角色的旧有论调,而应从功能、社会需求和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平衡社会变迁与社会稳定之间的张力,帮助弥合社会需要与法律的差距。也就是说,司法应当在稳中有变、变中求稳的基础上,注重创新司法过程的程序化机制,积极发挥其作为社会压力缓冲器、社会矛盾平衡器及社会纠纷化解器的功能。还有一点需要提及的就是,考量法院能够且应当行使权力的程度和范围,应以政府和社会需要法院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的程度为标准。司法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的作用,应以社会问题的法律解决水平为标准来衡量。因为,管理是秩序规范中的管理,创新是法治导向下的创新,社会是法律下的社会,法律是社会中的法律,这是司法治理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应该坚守的实践维度。
司法治理的社会维度:实现社会问题的司法化
当下问题复杂、社会矛盾多元的社会生态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从治理秩序与规范需求两方面对社会管理提出了要求与挑战。一方面要求法律体系落实和生活化,另一方面又要求社会管理创新趋向法治化。从政府角度讲,社会管理创新不能突破“依法行政”的准则;从社会视野看,社会管理创新不能逾越法律的轨道。由此可见,管理的经验创新与法律的逻辑实施也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
因此,要把法律体系的实践化与社会管理的法律化衔接起来,创新运作模式和实现途径。实现社会管理的法律化,关键在于使社会问题转换为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以司法手段解决,进而实现社会的司法化。社会司法化考量着社会管理创新的方向与效果。
在抽象层面,社会司法化主要指社会关系的司法化。在具象层面,社会司法化主要指在决定公共政策的产出效能方面,要加重法院和法官权能的扩展,重点是实现程序正义和形式公正。对待重大社会问题,做到社会司法化,就是指以司法的力量,用程序的渠道,化解社会矛盾,把重大社会问题引入法律解决的途径,而不是让重大社会问题走向政治化。应该以注重社会问题的司法解决途径与司法控制机制,最终实现社会转型时期的转型正义。
在社会司法化的过程中要注重司法自身限度的问题,即“司法负荷”的问题。在社会发展的不同时期、社会管理的不同方面,司法权力运作也是共性和差异同在。司法负荷过重会带来某种悖论性的司法样态,同时法治并不是仅仅只依赖于司法制度,而是依赖宽泛的制度的和社会的诸种要素。司法能动的过度会暴露司法本身制度性的不足。总之,社会管理的司法化,既要注入法律的逻辑力量从而规范社会管理的经验,还要强化社会管理的个案经验,而非固化的法律逻辑教条,以期通过司法,弥合法律文本与社会管理之间的差距。
司法治理的道德维度:保障正义、实现善治
人类社会对于自身存在的问题并没有一种终极答案,在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上并没有绝对优势的模式,只不过是在寻求一种更善的治理途径。实现社会善治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施与创新社会管理协调发展、互为推进。换句话说,即如何创新法律实施方式进而使法律体系中的“书本之法”很好地转化为“行动之法”。在当下的境况中,首先要发挥司法决策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作用。
面对社会生活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必须创新社会管理方式。这种创新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司法问责对于做好转型时期的社会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与作用。这里讲的司法问责不是对司法机构本身的问责,而是指通过司法机构,依赖司法力量对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社会问题进行问责的机制与措施。社会管理要与法治结合起来,这就提出了依法管理的要求与任务,而在管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需要有司法救济的保障。
无论是借鉴国外的经验,还是直面中国当下的社会问题,进行社会管理创新,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挖掘与开拓司法的优先治理角色。通过司法积极能动地促进社会管理,弥合法律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落实法治的目标与价值。从司法的角度思考如何创新社会管理,需要关注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凭借司法决策推动公共管理;二是依赖司法问责保障转型正义;三是以司法为重心带动社会管理。西方社会治理范式经历了从“立法主导”到“行政主导”的过程,目前正迈向“司法主导”。在我国社会情境中,司法在保障经济发展、维护法治运作和促进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应当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由司法治理来创新社会管理,应坚持创新思维、秉承法治和民生本位的理念,应充分调动司法在提供法律救济、化解社会矛盾、规范社会政策落实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做到管理的法律化、创新的规范化、规范的程序化、程序的司法化,进而达到社会的司法化,由此确保社会的规范理性与和谐稳定,最终实现社会的良善治理。
(作者: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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